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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移動互聯網和大數據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交流方式和文化傳播方式,為版權產品和版權使用形式的創新、版權保護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版權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技術條件,也帶來了諸多挑戰。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大家以“大數據時代的文化與版權”為主題,探討在移動互聯網普遍使用的情況下,如何運用大數據技術來充分發揮版權在推動文化產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視野更加開闊,時代特征鮮明,也很有現實意義。對此問題,我談三點看法。
  文化與版權的關係
  文化和版權的關係密不可分,且相互促進。我們曾有一段時間認為文化如果對版權的關註過多,會制約文化的發展,實際上從世界發展的歷史進程來看,無序、盜版和不經授權的隨意使用才會扼殺文化,而版權恰恰是激發文化創造力的法律制度保障,是助推文化發展的動力。
  版權的主體是作品的創造者,版權的客體是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諸如各類出版物、影視戲劇、音樂舞蹈、美術攝影、建築外觀雕塑、實用工藝,甚至計算機軟件,可以說涵蓋了文化的各個方面。版權的主客體是文化的基礎。因此,如果脫離了作品的創造者、脫離了豐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去產業生存發展的基礎。
  版權制度的產生,保障了作品創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鼓勵了優秀作品的涌現,使作品通過有序傳播和轉讓實現市場價值。錶面上看,它在平衡作者和傳播者兩者的利益,但版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文化的發展,從而使公眾受益。
  作品是作者的智力結晶,對創作者而言,創作作品既是一種高尚的精神活動,同時也是其賴以謀生的手段。智力成果的使用應當遵循一定的市場交換原則和規則,使創作者能夠得到回報,才能進行新的創作活動。版權保護制度正是一種對這種創造活動從產權角度進行激勵的制度,它以激勵創新、保護創造性智力成果為基本出發點,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激勵其創作更多的優秀作品,用不斷涌現的優秀作品為人類文化發展作出貢獻。
  版權制度通過賦予作者權利,允許作者讓渡權利,以及對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以此來促進作品更有序更廣泛地傳播。而作品的廣泛傳播不僅使公眾更多地享有知識和文化,也推進了文化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網絡時代的版權保護
  在我國,版權制度起步雖然晚,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但經過多年努力,我國的版權保護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和好評。特別表現在互聯網版權保護方面。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和快速普及,互聯網領域的版權問題日益突出,不僅成為國際知識產權領域關註的焦點,也是制約我國互聯網產業發展和文化安全的突出問題。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既帶來了挑戰,也帶來了很大機遇。在十幾年前,突出的問題,一是立法欠缺,二是網絡侵權盜版泛濫、網絡執法十分薄弱。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版權局一方面積極推動網絡版權法律體系的構建和完善,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了作者對其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2005年頒佈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重點規範了網絡服務運營商的版權行政責任,2006年頒佈了文化領域第一個互聯網的行政法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由於網絡新技術發展快,現在又有修法、修訂條例的緊迫需求,但從全國來看,網絡版權法律、法規建設仍然是走在前面的,這為網絡版權執法監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另一個薄弱環節是網絡版權執法。國家版權局是中央國家各部門中最早在網絡領域開展版權執法工作的。自2005年開始,聯合工信部(原信息產業部)、公安部(近年來又加入網信辦)在網絡領域組織開展打擊侵權盜版專項行動——“劍網行動”,至今已連續開展了10年,每年都能查辦一批大案要案,僅今年一年查破的重點案件就開了兩次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了案件查處的情況,有效打擊和震懾了網絡侵權盜版活動,網絡版權秩序明顯好轉。
  總的來說,關於版權保護,無論在物理空間還是網絡空間都應遵守同樣的原則,要遵循法律的精神,要尊重知識、尊重創造,要使作品能夠按照法律的要求有序傳播。正是基於這一點,國家版權局這些年堅持不懈地開展了在物理環境和網絡環境中打擊侵權盜版的活動。現在中央對網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認為網絡是關係到我們國家命運前途的一個重要領域。“劍網行動”中大批網絡侵權盜版案件的查處,一方面說明我國的網絡版權保護是卓有成效的,同時也說明網絡侵權盜版仍然存在,網絡版權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因此,貫徹落實中央精神,依法規範網絡版權秩序、凈化網絡空間,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仍需不斷加大對侵權盜版的打擊力度。
  移動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版權價值的實現
  版權的本身包含了創新、使用、管理和保護等諸多方面,多年來,隨著國家知識產權和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作為知識產權主體部分的版權,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我國的版權管理和保護水平也不斷提升,版權工作逐步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個新階段的標誌是:從註重版權保護,到版權創新、版權使用與版權保護、版權管理並重。
  現在我們討論在移動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如何發揮版權的積極作用,如何通過充分發揮版權在文化發展中的基礎性、資源性作用,來充分挖掘版權價值、推動產業的發展。對此,我有三點思考,供大家參考。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是一個重要的決定,為我們文化、出版和版權工作者在新技術新形勢下開展工作指明瞭方向。無論是傳統出版企業還是新興互聯網企業,我們都時常提到互聯網思維,提到要運用互聯網思維 ,那麼什麼是互聯網思維?除了大家總結的“在線”“互動”“免費+增值”這些特征以外,我個人的理解是,當互聯網產生以後,互聯網發展有它特定的規律,我們要認識這個規律,按照這個規律開展我們的工作。從唯物主義的觀點來講,是存在決定意識的,當事物向前發展以後,我們的思維一定要跟得上,如果沒有跟得上就會出現滯後,落後於事物的發展。因此,互聯網思維最基本的就是實事求是,就是按照事物規律辦事。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我們要看到文化產品的生產和傳播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甚至它的創作方式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盛大文學的一部文學作品,每天有上千萬人在閱讀,不僅閱讀,同時還在評價,並且對小說作者提出下麵章節該怎樣去寫,該怎樣去修改等等很多建議。可以說,作品的創作過程、生產過程和傳播過程幾乎完全融為一體。而在傳統出版企業里,工作流程都是分段、分環節的。做生產的就是出版社,做發行的就是新華書店或者是發行公司。互聯網中文化產品的生產傳播方式和傳統文化生產傳播方式很不一樣,因此,在互聯網中進行文化傳播時,我們就要遵循其規律,否則可能會有很多投入,但是卻看不到產出,做了很多事,但是卻看不到相應的效果,大家在這方面會比較困惑。簡單來說,對於互聯網思維,我的理解就是需要按照互聯網的規律辦事,只有按照客觀規律辦事才有可能產生好的效果。
  版權的價值在國際上是得到認同的,美國人最先認識到這一點,並開展調研。那麼其調研什麼呢?調研版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貢獻究竟有多大。比如一部小說出來以後,在傳播過程中能夠產生多少價值、帶動多少就業和財富增長,等等。隨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幾十個國家開展了研究,這個研究表明版權在後工業時代,其價值是很高的。版權不是在大量地消耗能源、資料和資源,而是依靠、依托了一些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在傳播過程中來產生很大的價值。近年來我國也在開展這方面的調研,並且得到了中央領導和社會大眾的關註和好評。總體來說,認識版權的價值,就是要認識到在文化發展中,版權是基礎性的、戰略性的,如果脫離了文學、音樂、舞蹈、藝術、影視等作品,我們去傳播什麼呢?
  如何把優秀的版權資源從無數版權中遴選出來,這是一個很大的課題。中國是一個有13億人口的大國,創造是非常踴躍的,數量也是非常大的,這就使得很多好的作品可能會被淹沒掉,而很多沒有價值的作品卻被傳播。所以,把優質的版權資源從無數的版權、無價值的版權中遴選出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另一方面,在互聯網時代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時代,如何把優質的版權資源整合、集約起來,而不是單打獨鬥,這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現在應該說大家對這個問題都有一些認識,我也認為在未來的3-5年,不會很長的時間,一定會有很大的變化。現在大家能夠看到,在網絡視頻領域,這種整合已經產生了很明顯的效果,比如說優酷、愛奇藝和騰訊視頻,已經有相當的資源積累,也有了相當的影響力和市場份額。與網絡視頻相比較,當前的網絡音樂和文字領域是薄弱環節,當然也有像盛大文學這樣做的很好的企業,但整體上還是處於小、散、亂的階段。客觀原因是音樂、文字領域的權利人更分散、更薄弱,但缺乏聯名、集約和對等談判則是更為重要的原因。從現狀來看,現在文字和音樂同樣也是最具潛力的領域,這一點我認為將很快被實踐證明,機遇只給予具有遠見卓識而又能迅速行動起來的人。
  黨的十八大提出唱響主旋律,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和依法治國的總方針,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在法制和理性的指引下,匯聚智慧、融合共贏,一定能夠充分發揮版權的價值,推動文化的進步和發展。(文/閻曉宏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副局長)
(本文系作者在2014年11月15日第七屆中國版權年會主題論壇上的演講,發表時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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